①. 鐵路槽車裝卸站與儲罐、建筑物、道路、廠內鐵路之間防火間距以及站內設備之間的防火間距,遵循項目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防火規范要求。


  ②. 鐵路槽車裝卸站區域規劃、工廠總平面布置,以及工藝裝置或設施內平面布置的防火間距起止點為:鐵路-中心線。裝卸站一般布置在廠區的邊緣便于車輛進出的位置。裝卸不同性質物料的裝卸站應分開布置。裝卸腐蝕性物料的場地及鐵路道床,應做防腐處理。


  ③. 在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區應設與鐵路線平行的消防車道:若一側設消防車道,車道至最遠的鐵路線的距離不應大于80m;若兩側設消防車道,車道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200m,超過200m時,其間尚應增設消防車道。


  ④. 當液化烴裝卸棧臺與可燃液體裝卸棧臺布置在同一裝卸區時,液化烴棧臺應布置在裝卸區的一側。


  ⑤. 當裝卸量大時,一般采用雙側裝卸臺,兩股鐵路裝卸線的中心線距離一般為6.5m。雙側裝卸臺邊緣與鐵路中心線距離為1850mm,臺寬2.8m,裝卸鶴管距鐵路中心線3250mm。(如果采用方向鶴管或耳形鶴管時,可向兩側轉動裝車)單側裝卸臺寬度不小于1.5m,裝卸鶴管距鐵路中心線2.8m。


  ⑥. 裝卸臺高度距軌頂3.6m,裝卸臺長度:一般鐵路槽車長12m。裝卸臺應設欄桿,在每個鶴位處有活動跳板可搭接槽車頂部,在裝卸臺兩端和每隔60m設置安全梯。


  ⑦. 鐵路槽車裝車站的裝車方式一般采用上裝。鐵路裝卸線中心線距裝車鶴管2.8m。


  ⑧. 在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區內,內燃機車至另一棧臺鶴管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a. 乙類液體鶴管不應小于12m;甲B、乙類液體采用密閉裝卸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少25%。


    b. 丙類液體鶴管不應小于8m。


  ⑨. 當液化烴、可燃液體或甲、乙類固體的鐵路裝卸線為盡頭線時,其車擋至最后車位的距離不應小于20m。


  ⑩. 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線不得兼作走行線。液化烴、可燃液體或甲、乙類固體的鐵路裝卸線停放車輛的線段應為平直段。當受地形條件限制時,可設在半徑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線上。


  ?. 在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區內,兩相鄰棧臺鶴管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a. 乙類液體的棧臺鶴管與相鄰棧臺鶴管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0m;甲B、乙類液體采用密閉裝卸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少25%。


    b. 丙類液體的兩相鄰棧臺鶴管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7m。


  ?.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廠內鐵路線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5.5m;跨越廠內道路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5m。在跨越鐵路或道路的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管道上不應設置閥門及易發生泄漏的管道附件。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管道橫穿鐵路線或道路時應敷設在管涵或套管內。各種工藝管道及含可燃液體的污水管道不應沿道路敷設在路面下或路肩上下。


  ?. 可燃液體、液化烴的裝卸棧臺和碼頭的管道、設備、建筑物、構筑物的金屬構件和鐵路鋼軌等(作陰極保護者除外),均應作電氣連接并接地。鐵路罐車和裝卸棧臺應設靜電專用表11.2 液體裝卸臂與儲罐、泵房之間的凈距接地線。每組專設的靜電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宜小于100Ω。除第一類防雷系統的獨立避雷針裝置的接地體外,其他用途的接地體,均可用于靜電接地。


  ?. 鐵路液體裝卸區內,當液體裝卸臂與甲、乙、丙類可燃液體罐區及其泵房同區布置時,液體裝卸臂與儲罐、泵房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表11.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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